付玲艳律师

付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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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劳动纠纷

法律上对关联公司判断标准

来源:付玲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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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经常会碰到某个主体或某个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多家公司,部分关联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债务时,将所有的法律风险转嫁给“空壳公司”,这种情况屡见不鲜,给很多债权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那么,债权人如何在法律范畴最大的维护自身权益呢?让关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尤为重要。

那么,法律上对关联公司是如何判断的呢?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1条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仅供参考,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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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付玲艳
  • 执业律所:广东爵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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